关于《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4 来源:众诚孵化器 浏览次数:205

为落实《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指导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及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郑州市科技局研究起草了《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zyxhzc@126.com

2、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3号郑州市科技局212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电话:0371-67180672

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附件地址:https://zzkj.zhengzhou.gov.cn/tzgg/7037485.jhtml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指导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及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薪酬体系绩效化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职能为: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主导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

(二)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机制,为在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三)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四)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组建模式分为三类:

A类是指市政府签约引进中科院系统直属院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院所等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B类是指区县(市)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签约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等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C类是指企事业单位等出资组建,经评审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单位。

第四条  各区县(市)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绩效评价、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评审和动态评估。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中原科技城重大项目快速落地机制》的有关要求,落地中原科技城的新型研发机构, 其引进程序、经费申请、资金管理、绩效评价、跟踪服务等各项管理工作由中原科技城管委会负责,引进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A类新型研发机构由中原科技城管委会洽谈决策并直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B类新型研发机构由中原科技城管委会洽谈决策后,所需的市级补助资金提交市政府研究;

C类新型研发机构由中原科技城管委会根据市科技局工作安排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后,按程序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第六条  新引进并落地中原科技城的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按照《建设一流大学(科研机构)郑州研究院实施方案》(豫办〔2022〕43号)和郑州市关于建设一流大学(科研机构)郑州研究院的相关政策与我市开展合作,不适用本细则;已引进的大院名所,协议期内按照上述政策与我市再次开展合作的,原合作协议不再执行。


第二章  培育建设

第七条  引进大院名所范围主要是国内(不含省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中科院直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含转制)及高层次人才团队,研究领域与郑州市主导产业或战略新兴产业结合紧密,具有产业培育潜质。

(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公布的拥有一流建设学科的高校。

(三)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字号的科研院所(含转制院所),部属、央企所属的科研院所。

(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郑办〔2021〕4号)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符合其中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第一类别条件的。

第八条  A类、B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

(一)A类新型研发机构:大院名所落地的区县(市),会同市直相关单位,确定合作意向,拟定建设方案及合作协议,按程序提交市政府研究。

(二)B类新型研发机构:区县(市)自主确定合作对象,拟定建设方案及合作协议,区县(市)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合作协议。申请本细则B类新型研发机构市级补助资金的,需所在区报经市政府同意。

(三)中原科技城引进大院名所组建A类、B类新型研发机构:A类由中原科技城管委会洽谈决策,达成合作意向后,提交市政府研究。B类由中原科技城管委会洽谈决策,签订合作协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按程序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A类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根据其研发人员规模、主要技术领域及对郑州市主导产业的贡献,协议期内市、区两级财政可按1:1比例给予总额最高1亿元的运行经费支持,每年最高2000万元、最多支持5年;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研发平台建设、日常办公运行、投资运营公司等,其中用于投资运营公司的资金不超过20%。办公用房、人才公寓等相关支持由区县(市)提供。法人性质为企业的,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孵化企业时,可使用运行经费投资占股,投资额度不超过运行经费的20%。

对整建制落地郑州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等特别重大的事项可一事一议。

第十条  B类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所在区可按协议约定支持资金的50%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经市政府同意,按每年、每家新型研发机构最高500万元的标准对区财政给予最多5年的补助。

第十一条  A类、B类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注册为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在区县(市)作为举办单位,单位性质为不定规格、不定编制、自收自支,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所在区县(市)相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A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协议期内实行建设推进小组领导下的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依据相关制度自主管理,按照协议约定的科研领域及方向,享有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团队组建权、自主立项管理权和项目经费调剂权。B类新型研发机构可参照执行。

建设推进小组由所在区县(市)与引进的共建单位共同成立,负责制定章程,审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章程、发展规划及人事、薪酬、资金管理等重要事项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申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主体多元化,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且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郑州市。

(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孵化等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300万元,且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0%。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含与发起设立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享的仪器设备,自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

(五)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六)有较好绩效产出,已孵化1家以上(含)实际运营的科技型企业,或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不低于营业收入的20%。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不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  A类新型研发机构注册成立后,经申请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可直接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中原科技城辖区内的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评审工作,由中原科技城管委会根据通知时间节点及相关要求,自主组织申报、受理、评审及公示等工作。评审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七条  A类、B类新型研发机构试行“研究院+运营公司”建设模式,运营公司是研究院的市场化运营平台。研究院孵化的企业或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试行“多元投入、混合所有、团队参与”的运营模式,鼓励核心科研团队、社会资本、政府投资平台、政府参股基金出资参与,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中研究院(运营公司)在其孵化企业成立时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核心科研团队可采取现金出资或现金+知识产权的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比例不低于8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A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项目论证及其他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市)组织实施,引进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参与。B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等重要事项报引进主管部门备案。中原科技城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由中原科技城负责。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协议期内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上年度协议目标完成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协议期满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协议总目标完成情况、总体建设运营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其中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取协议期内历次绩效评价得分平均值;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第一年度评价周期自市财政下达第一笔资金拨付文件之日起计算,后续年度评价周期自上一年度评价周期结束之日起计算;协议期内每家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一次延期评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B类新型研发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期满的A类、B类新型研发机构,对运营成效好、为郑州市产业发展贡献大的,根据其人才队伍建设、产业支撑能力、企业引育集聚等情况,可给予后续政策支持;鼓励其购置土地或房产,建设科研、办公设施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综合得分包含技术得分(占70%)和财务得分(占30%)。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在60分(含)-70分的为整改,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下一年度协议支持资金拨付原则:90分(含)-100分的按照100%拨付;70分(含)-90分的,以综合得分与90分的实际分差为百分制比例,核减支持资金;评价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由所在区县(市)组织验收,整改结果合格后以验收得分按上述原则拨付;整改结果仍未达到合格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下一年度支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申请B类新型研发机构市级补助资金的区县(市),在区级支持资金拨付后,可按实际拨付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市级补助资金。


第五章  动态评估

第二十五条  动态评估对象为经评审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单位,新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不参加当年动态评估,A类、B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协议期内不参加动态评估。

第二十六条  动态评估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参加动态评估。

第二十七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优秀、良好档次的单位给予奖励,其中优秀、良好比例分别为不超过20%,奖励标准如下: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且人员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含)的评估优秀单位,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其他评估优秀单位,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且人员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含)的评估良好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他评估良好单位,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三)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工作与下一年度动态评估合并进行,如整改结果为不合格,移出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四)不按规定参加动态评估的新型研发机构,移出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五)具体奖励资金额度由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确定。奖励资金由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安排用于本单位的科研创新活动。


第六章  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职责:负责拟定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奖励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动态评估的评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编制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奖励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郑州下辖6县(市)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本细则所涉及的资金由所在县(市)承担;关于动态评估奖励资金额度,所在县(市)可参照当年市级奖励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A类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下一年度财政支持资金时,需按要求填报财政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并在下一年度绩效评价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B类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所在辖区财政部门要求执行。享受动态评估奖励的单位,需按要求填报财政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并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财政支持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一)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二)不得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

(三)不得以虚列、伪造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套取财政资金。

(四)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五)不得滥用、浪费财政支持资金,违规预支、预存费用私设 “小金库”。

(六)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财政支持资金。

(七)不得使用财政支持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八)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区县(市)书面报告,由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本细则实施前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本细则进行管理,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依据共建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执行。



【关闭】

电话

众诚企业孵化器电话

微信

众诚孵化器在线留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