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04 来源:众诚孵化器 浏览次数:14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政 〔2019〕313号)的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薪酬体系绩效化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职能为: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主导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

(二)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机制,为在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三)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四)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组建模式分为三类:

A 类是指市政府签约引进中科院系统直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院所等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B类是指区县 (市)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签约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知名高校及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等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C类是指企事业单位等出资组建,经评审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单位。

第四条   市科技局统筹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规划、建设、协调等工作,负责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评审和动态评估,市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各区县 (市)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绩效评价、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且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郑州市。

(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孵化等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300万元,且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0%。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五)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六)有较好绩效产出,已孵化1家以上 (含)实际运营的科技型企业,或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不低于营业收入的20%。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不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A 类新型研发机构注册成立后经申请可直接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第六条   A 类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根据其研发人员规模、主要技术领域及对郑州市主导产业的贡献,协议期内市、区两级财政可按1:1比例给予总额最高1亿元的运行经费支持,每年最高2000万元、最多支持5年;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研发平台建设、日常办公运行、投资运营公司等,其中用于投资运营公司的资金不超过20%。办公用房、人才公寓等相关支持由区县 (市)提供。

对整建制落地郑州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等特别重大的事项可一事一议。

第七条   B类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所在区县 (市)可按协议约定支持资金的50%申请市财政配套资金。经市政府同意,按每年、每家新型研发机构最高500万元的标准对区县 (市)财政给予最多5年的补助。

第八条   C类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首次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市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格补助。

第九条   A、B类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注册为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在区县 (市)作为举办单位,单位性质为不定规格、不定编制、自收自支,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

第十条   探索体制机制创新,A、B 类新型研发机构试行“研究院+运营公司”建设模式,运营公司是研究院的市场化运营平台。研究院孵化的企业或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试行 “多元投入、混合所有、团队参与”的运营模式,鼓励核心科研团队、社会资本、政府投资平台、政府参股基金出资参与,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引导 “郑科贷”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融资支持。

第十一条   A 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协议期内实行建设推进小组领导下的院长 (所长、总经理)负责制,依据相关制度自主管理,按照协议约定的科研领域及方向,享有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团队组建权、自主立项管理权和项目经费调剂权。B类新型研发机构可参照执行。

建设推进小组由所在区县 (市)与引进的共建单位共同成立,负责制定章程,审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章程、发展规划及人事、薪酬、资金管理等重要事项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协议期内,每年对 A、B类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拨付下年度财政支持资金。协议期满,对 A、B类新型研发机构总体运营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运营成效好、为郑州市产业发展贡献大的,根据其人才队伍建设、产业支撑能力、企业引育集聚等情况,可给予后续政策支持;鼓励其购置土地或房产,建设科研、办公设施等。

第十三条   A 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项目论证及其他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 (市)组织实施,引进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参与。B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 (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等重要事项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动态评估。每年对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动态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模等由市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单位的科研创新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参加动态评估的,不再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新列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不参加当年动态评估,A、B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协议期内不参加动态评估。

第十五条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承担郑州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需要配套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可按1:1比例配套。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比例不低于8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区县 (市)书面报告,由所在区县 (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在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建设过程中,凡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项目资助失败或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追究决策、管理责任。对潜心研究、扎根创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充分信任,建设发展过程中确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探索性失误或失败,未达预期发展效果的,予以宽容和责任免除。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据实提供相关材料。对虚报信息、弄虚作假的,取消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财政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对本办法实施前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依据共建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执行。区县 (市)签约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参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 〔2019〕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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