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36号),培育和支持企业梯次发展,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现就建立我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 本 原 则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市和区县(市)分级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对照国家、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分层次分行业梳理辖区企业,对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力的企业均纳入培育库。加强对入库企业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实施动态管理,支持、培育企业梯次发展。原则上,今后各级“专精特新”企业的评审推荐、项目申报、资金奖补、专题培训、专项服务等,均从培育库中企业遴选。
二、入 库 企 业
郑州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包含优质企业库和后备企业库。
(一)优质企业库
优质企业库包括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5类。已获评上述称号的企业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进入优质企业库。
(二)后备企业库
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力,暂未进入优质企业库的中小企业,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进入后备企业库。
三、组 织 实 施
(一)企业填报
“优质企业”、“后备企业”分别用电脑端点击链接,或用手机端扫码二维码(如下),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优质企业库:
http://117.160.219.18:8081/zzadmin/#/whritesPcquality;
后备企业库:
http://117.160.219.18:8081/zzadmin/#/whritesPcbackup
(二)初审推荐
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通过“钉钉”软件,登录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云工作台“企业服务”专栏,根据上级下发的认定文件,审核企业名称、“专精特新”等级和认定时间等信息。
(三)审核入库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审核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初审推荐的企业,审核通过的企业可进入培育库。
(四)动态管理
入库企业从第二年开始,每年4月30日前对企业信息进行更新完善,信息更新不及时的取消入库资格。
入库企业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等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通过当地工信部门向市工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由市工信局核实后后调整出库。
四、培 育 措 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由市工信局统筹,并协调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帮助解决入库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分层次、分行业梳理辖区企业,加强对入库企业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支持、培育企业梯次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对获评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入库企业,市财政按政策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他入库企业,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结合实际给予相应资金扶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36号)中明确的十大专项、33条具体举措,重点支持入库企业。
(三)优化服务支撑。健全完善我市“线上+线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发挥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平台载体的服务优势,在政策解读推送、融资对接、数字化赋能、企业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人才培育等方面,优先为入库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提升企业获得感,引导各类要素加快向入库企业集聚。
(四)加大宣传推广。在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云平台,逐步探索开辟宣传“专精特新”企业及产品专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创新成果推广。市、区县工信部门要总结和提炼促进“专精特新”企业成长的经验做法,推出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典型与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辐射效应。
五、有 关 要 求
1.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已获评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三级“专精特新”企业(名单见附件1),逐一填报信息进入优质企业库;2022年度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待认定后及时组织企业入库;未入库的企业不再享受“专精特新”培育和支持政策。
2.入库企业应积极接受所在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研发、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人数等经营数据和其他基本信息要确保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错误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名称、“专精特新”等级和认定时间等信息,确保信息无误
3.企业仅发生简单更名,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由各开发区、区县(市)组织简单更名企业填报《简单更名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见附件2),核实企业满足简单更名条件和要求后,以文件形式于11月30日前上报。